近期,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对EB-5投资移民申请人带来重大利好。经过审理,法院最终做出有利于Zhou的裁定:
✅ 认定移民局的决定"任意和武断",不符合立法意图。 ✅ 驳回移民局要求投资人证明换汇人资金来源的做法。 ✅ 撤销移民局对Zhou的拒签决定,并要求其重新审理案件。
法院的核心理由
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裁决理由,并引用了相关法规(8 C.F.R. § 204.6(e) 和 8 CFR 204.6(j))进行说明。具体而言,法院认为:
📌 EB-5法规界限明确:法规仅要求申请人证明自身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,而不要求追溯换汇人的资金来源。移民局在此案中混淆了这两者的区别。
📌 换汇性质的正确理解:根据8 C.F.R. § 204.6(e)的定义,EB-5投资资本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由"非法途径"获得。但法院指出,换汇行为并不会创造新资产,仅是资金的流通方式,因此无需对换汇人的资金来源进行额外审查。
📌 法律先例支持:法院援引Battineni v. Mayorkas案,指出EB-5法规关注的是投资人本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,而不是对资金流通过程中的中间方进行"无限追溯"。
这一判决对EB-5投资者意味着什么?
本次裁决无疑是EB-5投资人的一大胜利,特别是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,这意味着:
🔹 移民局未来可能不得再以"换汇人资金来源不明"作为拒签理由。 🔹 过去六年内因类似原因被拒的投资者,可以依据本案判决提出上诉。 🔹 对于接受赠与或借贷资金的EB-5投资人,也可能适用相同逻辑,进一步减少资金来源审查的复杂性。 🔹 移民局可能会调整审查标准,未来审批流程有望更加透明、公正。
此判决的影响
今后类似案件的EB-5投资者可以参考此判决,拒绝移民局要求其证明第三方资金兑换者资金来源的举证请求,并在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中援引此判决进行抗辩。此外,过去六年内被移民局以类似理由拒绝的案件,也可依据六年诉讼时效,援引本案判决提出上诉。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此案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,并不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对移民局形成法律上的强制约束(因其并非巡回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),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劝导意义,如果移民局在未来案件中依然要求追溯换汇人的资金来源,投资人可以援引此判决进行抗辩。
结语:EB-5资金来源审查更趋合理,投资人仍需谨慎
此次法院判决无疑是中国EB-5投资者的一大胜利,减少了资金来源审查中的不合理要求。然而,我们仍建议投资人在换汇过程中保持合规,并与专业移民律师沟通,以确保自身资金路径清晰、可追溯,避免不必要的审查风险。
对于已经递交申请但被拒签的投资人,现在正是重新审视自身案件并考虑上诉的最佳时机!EB-5投资移民之路或许仍然充满挑战,但此次胜利让未来变得更加可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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